罚100元扣2分!接到市民举报后,南宁交警把这名驾校教练拦下了,就因为他这个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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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小新推送了南宁有市民随地吐痰、乱丢烟头和矿泉水瓶被罚款50元的消息:
没过几天,又有人因为丢烟头被罚了居然还是从行驶着的车上往外扔于是罚款也“升级加码”——罚款100元、驾驶证一次记2分
更令人无语的是这位竟然还是驾校教练您这样怎么教人上路呢?
8月6日14时40分许,南宁交警指挥中心接到市民举报:在江北大道竹溪大道路口附近,一辆小汽车的驾驶人向车外丢掷烟头,并提供了车牌号。
烟头虽小
民意为重,文明事大
群众的举报
既是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
也是对公安交警部门的信任
盘他!交警指挥中心立即启动车辆缉查布控机制,根据号牌线索很快就锁定了嫌疑车辆,部署路面警力现场拦截。
15时40分许,民警在亭洪南建路口将该嫌疑车辆拦下。经调取交通视频监控录像,在证据面前,驾驶人王某承认了其在江北大道竹溪大道路口向车外丢掷烟头的事实。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民警对驾驶人王某向车外丢掷烟头、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一次记2分的处罚。
民警在调查中还了解到,驾驶人王某系南宁某驾校的教练,随即将情况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在驾校,做进一步处理。
南宁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影响安全行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为意的随手一丢,丢掉了个人文明素质,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特别是在本案中,王某身为驾校教练,未能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没有起到为人师表的模范作用,实不应该,当罚,更当愧!
请大家自觉遵规守法,不向车外抛洒物品,不随手乱扔垃圾。居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20元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中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一次记2分。
【延伸阅读】
乱扔烟头有何危害?
常温常压条件下,燃烧的烟头中心温度可达500℃—800℃,表面温度可达170℃—300℃。
吸剩的烟头被扔弃后,一般能继续燃烧一到四分钟,这段时间,足够点燃许多易燃物品。如果此时遇到恰当的风速,或者烟头处有易燃物,就可能起火。如果香烟吸完后扔在棉被、刨花、木屑中,可能会导致阴燃,不容易被人发现,危险性更大。
据了解,引起了火灾,扔烟头的人需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情节轻者治安处罚,重者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明重在行动,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只有每一名驾驶人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从每个人做起,希望每一名驾驶人都能遵守交通法规,摒弃交通陋习,让文明行车成为一种习惯,让出行更通畅,社会更和谐,不要随手一丢,丢掉了个人文明素质,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南宁晚报
编辑:韦玮
校对:曾艳
责编:罗宁
值班编审: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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